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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沙县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2018-08-31 11:41【我要纠错】

【导语】:2018年长沙县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县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又到一年开学季。8月30日,长沙县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公布了2018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你家孩子具体要交多少钱?一起来看看!

  一、学费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县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具体项目见附表。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学费。

2018年长沙县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3、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下列学生免收学费:①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城、街道、镇)学生;②城市涉农专业学生;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④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收费标准见表。

2018年长沙县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和午休费。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对自愿寄宿的学生,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高中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财政、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学生保险按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学校组织军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执行。

  1、伙食费。高中生伙食费由学生自由充值刷卡付费,学生不再在校就餐时,卡内余额须全额退还。学生首次办理就餐卡不得收费,因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收取成本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伙食费按实际就餐数计算,不得强制按学期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每生每餐伙食费上限标准为:初中:早餐4.5元,中餐7元,晚餐6.5元;小学:早餐3.5元,中餐6元,晚餐5.5元;米饭不另收费。如学生(家长)自愿按学期缴费,对三餐均在校就餐的学生,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90元,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575元;对仅在校就中餐的学生,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735元,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630元。

  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每餐每生伙食费上限标准为:早餐5元,中餐6元,晚餐7元,点心4元。寄宿生每生每期不超过2310元。对自愿在校就中餐的非寄宿生,每生每期不超过630元。

  2、教辅材料费。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作业本费;高中作业本规格、数量及收费标准见表。

2018年长沙县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4、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的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小学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发改委核定。

  5、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家长)收费,不得要求学生(家长)向体检医院缴费。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需至少包括以下体检项目:(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6、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本项仅限经省市批准的寄宿制小学向寄宿生收取,按长县价字〔2012〕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幼儿园收费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级制定。鉴于目前长沙市公办园收费政策尚未出台,我县公办园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1、各街道经教育部门评定为县示范园等级的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其他县级示范园及标准园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340元/月。

  2、各镇经教育部门评定为县示范园等级的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360元/月;其他县级示范园及标准园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320元/月。

  3、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小学附设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260元/月,小学附设幼儿班保育教育费不超过100元/月。

  4、幼儿园伙食费须按“保本不营利”原则按实计收。每餐最高不超过6元,每轮点心不超过2元。各幼儿园伙食费须单独计帐,伙食费不得用于幼儿伙食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如食堂改造、设施添置等)。

  民办普惠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公办标准园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县教育部门按“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普惠园等级、办园设施条件、财政补贴额度和幼儿园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在普惠园审批时约定。

  非普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自主定价,并按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做好公示,按公示的标准收费。严禁虚假宣传和擅立项目收费。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各类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均按月计退,伙食费均按周计退。各幼儿园须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建立账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

  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完善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民办学校在我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10)民办学校教辅材料使用和管理按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长教通〔2014〕1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育收费纪律

  1、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2、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公办中小学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有偿培训补课,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

  3、严禁学校或有关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有学生家长或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或有关单位收取的捐赠收入必须依法出具凭证,建立帐务,规范管理。捐赠收入主要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严禁任何学校或有关单位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校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本学期代收费使用情况分项目进行汇总,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6、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学校及幼儿园要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七、其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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