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地类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最高限价以内自主确定租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
政府组织面向社会的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差资金由市、区政府按7:3的比例分担。
补差资金最高限额计算公式为(租金回报标准-政府同地类公共租赁住房最高限价)×市政府公布的届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数。
租金标准
新出台的公租房的“最高指导价”,将城区划为5类地段进行收费:
一类地段电梯房的月租金为17元/平方米,非电梯房为13元/平方米;
二类地段电梯房的月租金为15元/平方米,非电梯房为11元/平方米;
三类地段电梯房的月租金为12元/平方米,非电梯房为10元/平方米;
四类地段电梯房的月租金为10元/平方米,非电梯房为8元/平方米;
五类地段电梯房的月租金为8元/平方米,非电梯房为6元/平方米;
其他标准
1.竣工时间5年以内(含5年)的住宅按100%计算租金指导价格;
2.竣工时间5年至10年(含10年)的住宅按90%计算租金指导价格;
3.竣工时间10年至20年(含20年)的住宅按80%计算租金指导价格;
4.竣工时间20年以上的住宅按70%计算租金指导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局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
支付方式
1.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2.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3.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三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