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沙卫计委〔2014〕139号文件《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长沙市的健康证体检依据文件。
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长卫发〔2014〕13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健康检查机构的评审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管属的在长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进行日常监督;其他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健康检查工作。《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使用全市统一的制式,由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制作并发放。
三、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遵循方便群众、提升效率的原则,统筹规划区域医疗资源,合理确定辖区内健康检查机构规划布局。对符合区域健康检查规划布局的医疗卫生单位提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审。
四、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健康检查工作内容、流程、技术标准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工作,并将结果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要对本区域内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六、从业人员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工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强制由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七、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的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其收费不得超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收费标准。
八、健康检查机构擅自改变检查项目、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乱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的取消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
附件:《长沙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评审标准》
长沙市卫生局
2014年9月25日
长沙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评审标准
一、基本要求
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与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二、人员要求
1、配备有临床、放射、护理、临床检验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临床医师、护士必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证书,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放射医师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临床检验人员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并配备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三、场所要求
1、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设立有登记照相,采血、男体检、女体检、X线检查、临床检验、发证等专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满足功能需要。
2、环境布局合理,在醒目位置公布体检诊室设置和体检流程图,各诊室设有明显标志。
四、设施设备要求
1、登记照像室配备有照相机和身份证扫描装置,各岗位有条码扫描装置。
2、X线检查室配置有隔室监视X线摄片装置,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设备,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放射防护。若外出体检应配备有车载X线检查装置,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3、临床检验室具备开展痢疾、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菌的培养检测和肝功能、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的检测能力。
4、使用全市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各诊室配备有电脑,安装健康检查专用软件并正常运行。
5、使用全市统一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和《长沙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卡),具备证(卡)打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