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CSCR-2016-07004
长沙市公安局文件
长公通〔2016〕71号
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长沙市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 录
一、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1.家庭户立户
2.家庭户分户
3.集体户立户
1.夫妻投靠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4.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5.离婚回原籍落户
6.收养落户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8.家属随军落户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0.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11.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2.务工人员落户
13.购房落户
14.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5.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16.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18.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19.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20.刑释人员落户
21.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22.其他回原籍落户
1.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2.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4.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5.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6.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
2.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4.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5.原已登记户口现没有户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过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7.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无户口人员
8.其他无户口人员
1.迁出恢复
2.删除(注销)恢复
3.死亡恢复
三、长沙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相关文书样本
1.非婚生育说明
2.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
3.限期注销户口通知书
4.婚姻状况声明
5.授权委托书
6.同意接受亲友(租户)落户的意见书
7.未成年人更名申请书
8.询问笔录(未满3周岁婴幼儿补登户口专用)
四、长沙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申请表样本
1.长沙市公安局立、分户登记申请表
2.长沙市公安局出生登记申请表
3.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迁出、注销申请表
4.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迁入申请表(一)
5.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迁入申请表(二)
6.长沙市公安局军人、回国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7.长沙市公安局刑释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8.长沙市公安局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
9.长沙市公安局公民辅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
10.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补登申请表
11.长沙市公安局户口恢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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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
- 第2页:适用范围和登记原则
- 第3页:立户、分户登记
- 第4页:出生登记
- 第5页:死亡登记
- 第6页:夫妻投靠落户
- 第7页: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第8页: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第9页: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 第10页:离婚回原籍落户
- 第11页:收养落户
- 第12页: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 第13页:家属随军落户
- 第14页: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 第15页: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 第16页: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 第17页:务工人员落户
- 第18页:购房落户
- 第19页: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 第20页: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 第21页: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 第22页: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 第23页:毕业生就业落户
- 第24页:学生转(升)学落户
- 第25页: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 第26页: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 第27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 第28页: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 第29页: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 第30页: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 第31页: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 第32页: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 第33页: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第34页: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第35页: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 第36页:其他回原籍落户
- 第37页: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学生户口迁出
- 第38页: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其他原因户口迁出
- 第39页:服兵役户口注销
- 第40页:赴港、澳、台定居户口注销
- 第41页:失踪人员户口注销
- 第42页:其他人员户口注销
- 第43页: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 第44页: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 第45页: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 第46页: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 第47页: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 第48页: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 第49页:户口补登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
- 第50页:户口补登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 第51页: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 第52页: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 第53页:原已登记户口现没有户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 第54页: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过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第55页: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无户口人员
- 第56页:其他无户口人员
- 第57页:户口迁出恢复
- 第58页:户口失踪注销恢复
- 第59页:户口婚嫁注销恢复
- 第60页:其他注销恢复
- 第61页:死亡恢复
- 第62页:其他需补充明确的事项
- 第63页:注释
- 第64页: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 第65页: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