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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要政策内容
2021-10-28 13:56【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长沙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从2019年到2021 年,长沙每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三年共培训15万人次以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19年到2021年,全市每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三年共培训15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力争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培训对象

  将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社区服刑人员和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作为培训重点。

  三、明确实施范围,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

  (一)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提升职工素质和转岗能力。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调整工作时间,保障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2.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企业可按规定依托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技师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3.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可按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按照“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同时可按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4000元/人的标准补贴。以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6000元/人的标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自行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凭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班备案并统一编码的《培训合格证书》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550元、中级工(四级)990元、高级工(三级)1320元。

  5.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化工、矿山、炸药、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按照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5元的补贴,补贴总额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两后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

  (三)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

  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差异化培训。对有外出转移就业意愿人员,开展引导性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初级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订单、定向、定岗就业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帮助其培训后直接上岗。对在乡镇扶贫车间、村社代工点等居家就业人员,开展就地就近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增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技能脱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班备案并统一编码的《培训合格证书》,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社区服刑人员的培训补贴,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创业培训和就业扶贫车间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四、优化配置资源,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的积极性

  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广泛调动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的积极性。

  (一)有效发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内设的职工培训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具备相应师资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条件的,可按规定开展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二)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

  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职业院校应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主动组织开展相关或相近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三)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

  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市场化培训作用,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对申请举办初级、中级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的,由区县(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培训工种扩大至《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内工种。

  五、创新内容方式,提升培训管理服务效能

  (一)创新培训内容。推动从单纯的职业技能培训向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就业创业能力等综合性培训转变,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消防、艾滋病预防、毒品预防)、就业指导等内容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我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

  (二)实施项目制培训。

  主要围绕我市市场需求较大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包括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有组织的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扶贫车间、地方特色产业、各类创新创业基地等就业需求量大、就业目标明确的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可根据地方市场需求确定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职业(工种)清单,由人社部门从属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等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定“项目制“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按照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

  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区县(市)要及时公布当地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根据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统一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完善培训统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库信息系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培训通APP”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探索建立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

  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资金保障作用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享受培训补贴项目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含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60%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的专项资金,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专款专用。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培训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数据比对工作。要依托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从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审核等过程网上经办。市县两级要依法加强培训资金的属地监管,切实履行资金支出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与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挂钩。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以及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的,一律不予享受培训补贴。企业、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等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对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培训质量负责;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实效

  (一)落实主体责任。

  在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体责任,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区县(市)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炸药、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由本部门专项培训经费列支的培训外,也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申报相应补贴。两类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以上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培训数据统计,及时将每一季度补贴类培训数据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范围为市、县两级本系统、本行业组织开展的补贴培训。

  (三)细化任务分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实。2019年全市完成各类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指标,按照年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下达给各区县(市)的计划任务执行。各区县(市)要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地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要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政策进园区、进街道、进乡村、进校园,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及时熟悉了解,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政策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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