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沙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长沙市城镇职工医保、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省本级城镇职工医保)均可参保长沙惠民保,不限长沙户籍、不限年龄、不限既往症、无等待期、无体检要求。
“长沙惠民保”经湖南省医疗保障局、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共同指导,是长沙市医保参保人群专属的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一年139元,可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参保期限在7月22日至9月16日,具体保障范围如下:
产品名称 | 长沙惠民保 | ||||
保险责任 |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1医疗保险金 |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金 | 特定药品3费用医疗保险金 | ||
保障范围 | 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 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 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 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基本医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7诊断并开具处方,在上述医院或指定药店8 购买和使用《“长沙惠民保”特定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并在详细适应症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院4 接受住院治疗(包含特殊病种门诊),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长沙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5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长沙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自负6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包含特殊病种门诊),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长沙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院因罕见病接受住院治疗(包含特殊病种门诊),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长沙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长沙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院因罕见病接受住院治疗(包含特殊病种门诊),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长沙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 ||
年度总保额 | 150万元 | 100万元 | 50万元 | 50万元 | 50万元 |
年度免赔额9 | 1.8万元 | 1.8万元 | 1.8万元 | 1.8万元 | 2万元 |
赔付比例 | 80% | 符合此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年度累计费用扣掉免赔额后实行分段赔付 0-20万元:30%; 20-50万元:40%; 50万元以上:50% | 80% | 符合此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年度累计费用扣掉免赔额后实行分段赔付 0-20万元:40%; 20-50万元:50% 50万元以上:60% | 60% |
赔付比例 | 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非约定既往症赔付比例的40% | ||||
健康管理服务10 | 第二医学意见服务 | ||||
病理专家会诊服务 | |||||
全病程管理服务(指定病种:肺癌、淋巴瘤、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胃癌、结直肠癌、儿童白血病、口腔癌、头颈癌) | |||||
增值服务11 | 特定药品药事系列增值服务 | ||||
等待期 | 无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年龄限制 | 无年龄限制 | ||||
适用人群 | 长沙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保险期间 | 2021年9月17日0时-2022年9月16日24时 | ||||
保费 | 139元/人 |
约定既往症: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2021年9月17日0时前)已罹患以下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疾病产生的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医保门结算并扣除保险责任对应的年度免赔额后,按前述规则报销。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2)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肝硬化;
(5)肝功能不全;
(6)缺血性心脏病(如冠心病、心肌梗死等);
(7)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
(8)脑梗死、脑出血。
(9)罕见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如已患上述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又罹患其他疾病的,保险人仍按照非既往史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沙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惠民保】可获惠民保参保指南、理赔申请指南、保障范围、特定药品报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