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结婚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终止妊娠可享受生育津贴,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长沙终止妊娠生育津贴标准(最新)
更新时间:2023年4月13日
发放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终止妊娠产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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