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