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有需要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具体如下:
(一)社区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对象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当场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对象出具接收申请材料清单,并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1.受理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长沙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件收据》,并通知申请对象录入头像、指纹等信息,由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人社、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缴纳、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2.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异议人,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并于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公示及异议核实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
(三)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1.区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2.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住房保障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1.市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档案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2.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对象,核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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