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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 公租房申请公租房补贴公租房摇号

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租房、购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按照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住房租赁补贴,从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每季度发放1次,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现行低保家庭、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分别为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1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资金不得高于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不足300元但租金高于300元的补足300元。

办理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通过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遵循“租房则补、不租不补”原则,租住直管、自管公房、寄住或借住亲属住房不属市场租赁住房行为。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单身)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单身),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籍3年以上或办理居住证连续居住本市2年再落户1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此限制)。

2.符合本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铺、办公等经营性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和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对已购未办证的住房、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应纳入自有住房的面积核定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须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具有本市户籍,被征收房屋外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符合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征收补偿款项低于45万元(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房屋被征收关系人,须落户3年以上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房屋内,其他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本市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符合本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的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持有效居住证)。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持有效居住证,符合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本人及家庭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不含)至3865元(含)。对持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收入可直接认定。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应提供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3.城市户籍在此基础上还需提供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口4.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
5.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交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接收申请材料并报街道办事处。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市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长房集团等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比对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再提交资料给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和公示。

3、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

办理地点

向社区居委会申请。

1、本地户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