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切实做好我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最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湘残联字〔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及服务流程
1、 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沙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残疾人证、低保证明、体检报告(含丙肝、结核、梅毒、艾滋病等检查项目)等原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其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据实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在复核材料基础上,要对申请对象的自理能力、精神状态、健康情况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级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3、入住。申请人自愿选择区县(市)确定的集中照护机构入住。申请人(困难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照护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及协议期限等。集中照护对象按月缴纳集中照护费用,入住机构期间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本人按政策承担。入住满30日后,凭缴费凭证向县级残联申领补助金,补助金从入住机构当月起计算核发。
4、备案。集中照护机构应于每月底将集中照护对象增减变动情况报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备案。县级残联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集中照护人员基础数据动态调整、信息比对机制,确保集中照护对象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退出。困难重度残疾人因身体状况、低保身份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或不履行三方协议,不及时缴纳集中照护费用的;或个人意愿发生变化,自愿退出照护的,集中照护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据实结算费用,县级残联据此停止发放集中照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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