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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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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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页:注释
- 第64页: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 第65页: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