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已登记户口现没有户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登记条件
以往已在我市登记户口,后因长期外出或婚嫁外地被注销原籍户口、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户口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申报户口补登。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记载了无户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相片等项目信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
三、公安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其他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调查材料;
四、无法提交上述原始凭证材料的,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明链:
1.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蓝、红)、《户口迁移证》或其存根、《准予迁入证明》或其存根;
2.《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存根、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生育证、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档案、独生子女证等卫生计生凭证材料;
3.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凭证材料;
4.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无户口人员身份的凭证材料。
五、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须提交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七、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注销信息,可以进行户口注销恢复操作的,按照本规定第九-(二)删除(注销)恢复办理。
申请人
由补登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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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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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页:户口失踪注销恢复
- 第59页:户口婚嫁注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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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2页:其他需补充明确的事项
- 第63页:注释
- 第64页: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 第65页: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