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嫁注销恢复
登记条件
户口原在我市,因婚嫁外地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
三、公安民警与恢复户口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见面谈话的笔录、调查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恢复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恢复户口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拟恢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逐级上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部门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州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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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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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页:户口婚嫁注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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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2页:其他需补充明确的事项
- 第63页:注释
- 第64页: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 第65页: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