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登记条件
一、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可以申请办理性别变更登记。
二、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办理性别更正登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
三、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凭证材料:
1.性别变更的,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性别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提交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凭证材料,由公安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申请人
由变更、更正性别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一、性别变更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 性别更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性别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性别更正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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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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